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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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景馨[1] 

机构地区:[1]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17期56-5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当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卖家的注册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应考虑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 键 词:网络交易平台 提供者 民事责任 消费者合法权益 管理信息 联系方式 服务者 披露义务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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