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法律关系的公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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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英州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76-78,共3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信托财产可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托人。设立信托一般要完成财产权变动的公示和信托财产的公示。通常情况下,没有完成信托财产的公示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转化后,信托财产的持续公示不是受托人的法定强制义务。信托财产的公示不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其功能为保护受益人。信托关系是受托人处分权限的来源。仅有信托财产的公示受益人不能在受托人无权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信托关系是否公示不会影响交易安全,信托关系公示的前提是进行信托财产的公示。信托关系的公示能够为受益人提供更完整的保护。

关 键 词:信托公示 信托关系 交易安全 受益人保护 

分 类 号:D923.99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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