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中不应以“意见”落实“意见”——浅谈下行“意见”的文种落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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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朝花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文学院

出  处:《秘书之友》2017年第7期35-38,共4页Secretary’s Companion

摘  要: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意见”适用范围的表述为:“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作为一个行文多向且内容灵活的新型法定文种,“意见”在党政机关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已日益成为应用写作学界研究的热点与难点,焦点主要集中于行移属性、与相似文种的辨析、具体写作、文种品格等方面,鲜有对于下行“意见”落实方式的探究。此处的“落实方式”主要指下级对于上级所下发的“意见”,认为确有必要向下属部门行寸落章时该Dj何寸种枯寸.

关 键 词:公文处理工作 “意见” 文种 应用写作学 党政机关 问题提出 使用频率 行文 

分 类 号:C931.46[经济管理—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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