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证:你务必注意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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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春梅 

出  处:《乡镇论坛》2017年第19期40-40,共1页

摘  要:微信是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于一体的新兴网络传媒工具,其以电子数据存在的方式,决定了其当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视听资料”证据范畴。那么,应当怎样利用微信作证呢?应当确定使用双方身份[案例]张先生曾向赵女士借款50万元用于扩大超市经营规模,由于彼此关系“很铁”,尽管是数额巨大,也没有立下什么字据。2016年11月1日,基于借款早已到期,赵女士通过微信向张先生发了一条信息:“请你在本月底之前,将今年1月3日借我的50万元借款还给我。”张先生当即回复:“放心,一定如期如数奉还。”

关 键 词:作证 民事诉讼法 电子邮件 网上聊天 网上购物 传媒工具 支付平台 电子数据 

分 类 号:F713.3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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