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法益审视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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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弛[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30-45,共1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论经济转型期的金融检察职能之优化"(项目编号:13PJC074)资助

摘  要:点卡销售所带来的持续性收益,玩家攀比心态驱动下的疯狂充值,给网络游戏运营商带来了巨额利益,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对此,有盗窃说、计算机犯罪说与犯罪否定说等不同立场的对垒。从法益侵害性的来源、法益侵害的程度和大小以及法益保护的均衡性等视角对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加以审视,盗窃说的立场应当被否定。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而非财产。只有以技术手段窃取虚拟财产并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能以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本人娱乐为目的窃取网络游戏运营商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明知是非法手段获取的虚拟财产而购买的行为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关 键 词: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 盗窃 互联网服务 计算机犯罪 

分 类 号:DF62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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