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是促进循环经济还是规范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以修订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视角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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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延军[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130-141,共12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4ZDA014)的中期成果

摘  要: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无法为推进循环经济起到实效。为"循环经济"立法与我国宪定经济体制不兼容,是我国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误用。这部法律的基本功能应该是规范人们利用物质资源的行为,目的是减少废弃物排放、保护环境;将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为"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法"能更准确地概括该法的目的和功能。该法的内容应围绕其目的和功能进行选择,处理好该法与环境法体系中其他法律的关系。该法是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基本法律,其与各种配套的单行法律一起构成治理废弃物的完整规范体系。

关 键 词:循环经济促进法 物质资源综合利用法 法律名称 环境保护法 

分 类 号:DF4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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