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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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渊鑫[1] 

机构地区:[1]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政监督》2017年第14期60-65,共6页

摘  要:十五、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法律条文: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

关 键 词:处分条例 私存私放 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 国家公务员 财政监督检查 直接责任人员 记大过 主管人员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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