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条的问题与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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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善学[1] 袁名希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181-185,共5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CFXJ1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指导性研究项目(项目编号:SS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条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明确其国家行政机构的性质,同时增加市场监管职能、法定公共服务职能。此种修改名不副实,不符合我国并非所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是行政机构的实际情况;职能的增加与强化亦引起了诸多争议。《专利法》的修订应该回应本国社会需求。在未能全面改革我国行政机构的当下,宜仍然采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称谓,进一步强化、拓展管理与服务职能,整合执法与监管资源和职能,设立专门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限制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行为,完善我国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关 键 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行政部门 职能完善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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