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组织类民事主体制度的释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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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昊[1] 邓辉[2]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学院 [2]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13期55-61,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在承袭《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重构法人制度的体系安排和增加"非法人组织"的主体类型,回应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发展及其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民法总则》与现行相关法规的衔接。本文通过对组织类民事主体制度的体系设计和具体规则的释评,指出其中存在的理论创新与重大争议,以期对《民法总则》的正确理解和未来完善有所裨益。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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