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索贿”犯罪情节的认知及其规范化适用——基于《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立法检视第1条的立法检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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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1] 熊波[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2]西南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13期69-77,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2016年司法部重点课题"刑法立法方法研究"(16SFB1004);2016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刑法修订中的政策导向与前置化倾向研究--以9个刑法修正案为素材的清理与反思"(16SKGH001)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两高"针对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数额+情节"量刑模式进行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规范化办理受贿案件给出了相应指引。但是由于用语的模糊性与非明确性,也导致实践适用的无所适从、定罪量刑错乱等现象,尤其体现在"多次索贿"情节适用的次数与数额的纠缠不清、次数既未遂的模棱两可、以及次数量化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因此,唯有回归"多次索贿"情节设置的立法初衷,契合新常态下严控贪腐之风,理清此类情节适用的细化标准,进一步明确受贿案件中"多次"与其他多次情节适用之别,实现法律规范用语的稳定性与特殊情势下司法适用的协调统一。

关 键 词:受贿罪 多次索贿 情节适用 定罪量刑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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