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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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财政部 [2]税务总局

出  处:《会计师》2017年第11期80-80,共1页Accountant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 键 词:农村金融发展 税收政策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户小额贷款 财税 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8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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