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人身自由罚”存在的原因及解决路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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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明[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77-90,共14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劳教制度废止后,我国行政处罚中仍存在"人身自由罚",且有扩张趋势。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包括我国刑法曾一度的空白、行政权力过大和刑罚结构单一,以及在刑法之外存在大量类似于"保安处分"的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和强制戒毒等处罚措施。显然,"人身自由罚"的性质属刑事,依据刑事法治及正当性程序原则应将其司法化。根据国情和稳定现行法律体系之需,通过"特别行政处罚程序"立法建构来实现正当程序和案件管辖规制是一个实用而有效的解决路径,包括"法官独任""案件直诉""降低证明标准"和"不进入刑事登记"等配制,初步完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结构"违法犯罪制裁体系的设计,以加强人权保护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进程。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罚 特别行政处罚程序 司法化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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