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财产保全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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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伟峰[1] 

机构地区:[1]厦门海事法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17年第8期51-53,共3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裁判要旨]海事仲裁中,未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直接向法院申请,已提出仲裁请求包括反请求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由仲裁机构转交法院审查。实务中,海事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宽严适度、确保执行的原则,灵活确定海事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仲裁裁决驳回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后,其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不影响海事财产保全的解除。

关 键 词:财产保全 海事法院 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 实务问题 民事裁定 请求人 被申请人 仲裁管辖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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