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型绝对确定死刑的困境与出路——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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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朗[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93-98,共6页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对于在一档量刑幅度内,主刑仅为死刑的情况,理论上称为绝对确定死刑。按照适用绝对确定死刑前提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情节加重型绝对确定死刑和结果加重型绝对确定死刑。相较于情节加重型绝对确定死刑而言,结果加重型绝对确定死刑弊端更加明显,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层面都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与困惑,因此对结果加重型绝对确定死刑进行立法完善更为紧迫。将结果加重型绝对确定死刑的"……处死刑"立法模式修改为"……可以判处死刑"这种相对确定死刑的立法模式,可为困境中的结果加重型绝对确定死刑提供一条刑事立法意义上的出路。

关 键 词:结果加重 绝对确定死刑 劫持航空器罪 

分 类 号:A81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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