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统一刑罚执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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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瑞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司法》2017年第7期4-4,共1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为了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保障刑罚执行权被统一掌握在中立国家机关手中,避免执行权与侦查权的冲突,也避免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矛盾,有必要将刑罚执行权全部收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首先,那些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处罚,包括拘役、管制以及包括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在内的部分附加刑,都应转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执行。其次,那些由法院负责执行的刑事处罚,包括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都应被转交司法行政机关加以执行。作为一种旨在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极刑,死刑的执行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监狱负责执行。

关 键 词:刑罚执行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 刑罚执行权 刑罚执行体制 剥夺政治权利 刑事处罚 没收财产刑 国家机关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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