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鉴定意见防范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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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妍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5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7年第4期78-82,共5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借助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难以查明的事实部分定性,成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审判必要的技术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能力参差不齐,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同鉴定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可能会出具不同的鉴定意见,甚至是错误鉴定意见,这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2016年5月1日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重新鉴定的启动及司法鉴定的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力求对鉴定意见进行防错、纠错。重新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程序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以及防错、纠错手段,对于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有重大意义,不仅使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更客观全面,有利于其理解和接受裁判,而且这种程序救济权利也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一步贯彻了三大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部分的相关规定,满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需求。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错误鉴定意见 重新鉴定 鉴定人出庭 能力验证 复核鉴定 

分 类 号:DF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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