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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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敏[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出  处:《公安研究》2017年第7期72-78,共7页Policing Studies

基  金:基金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警察法治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TAPP).

摘  要:《民法总则》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在公安执法过程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依据。《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与域外民法的最新变动趋势等,进行了诸多的制度创新,诸如人身权条款前置、明定公序良俗原则、明定习惯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法源、监护制度的全面完善、首次正式确认隐私权、明定个人信息权受法律的保护等等,这些创新与公安执法工作紧密相联。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只有正确地理解这些内容,才能保证在公安执法工作中正确地适用。

关 键 词:民法总则 执法规范化 公序良俗原则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分 类 号:D631.1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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