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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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16期39-40,1,共2页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 键 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非全日制工作 调整 市人民政府 社会保障部 增长情况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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