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的合理构建——从公安机关的职责与优势切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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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揭萍[1] 余萍[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65-72,共8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5年公安部软科学理论研究项目"正当程序理念下侦查权力约束机制的改革与完善"(项目编号:2015LLYJJXST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社会调查报告是适用于各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应当确立控辩双方平等的调查权,明确控方有权力、有责任调查,辩方有权利、有条件调查,最后由法院听取双方的调查意见,作出裁决。控方调查应由人民检察院主导,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人民检察院为辅的责任机制才合法合理,公安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少年司法理论、强化辩方调查权利、法庭质证才能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机制 公安机关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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