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准确把握“公务”和“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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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军[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

出  处:《村委主任》2017年第11期39-39,共1页

摘  要: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我国许多地方呈高发态势,但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却极为复杂、棘手,原因之一是由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双重性,即他们在履行职务时集公务与村务于一身。由于这两种职务行为的性质并不相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不同的职务之便所触犯的罪名自然也就有所差异。因此,甄别公务与村务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公务与村务的区别。。

关 键 词:基层组织 职务犯罪 职务行为 犯罪案件 农村 

分 类 号:S685.12[农业科学—观赏园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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