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依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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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晓力[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0期68-74,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如果裁决属我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我国国内仲裁裁决)或第二百七十四条(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对该裁决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执行;如果裁决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裁决,则根据两地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认可和执行;如果属外国仲裁裁决,则根据《纽约公约》或者互惠原则对该裁决进行审查,裁定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可见,仲裁裁决的籍属(国籍)不同,人民法院对该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将不同。然而,我国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据什么标准认定仲裁裁决的籍属。是依据仲裁地,还是仲裁适用的程序法的所属国,还是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采“仲裁地”标准,更为合理,亦符合国际潮流。

关 键 词:涉外仲裁裁决 司法审查 仲裁机构 仲裁地 最高人民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 外国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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