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选择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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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青青 

机构地区:[1]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劳动》2017年第8期78-80,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 固定期限 续订 选择权 2010年 合同书 公司 

分 类 号:F717.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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