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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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17年第7期42-43,共2页

摘  要:(2017年5月27日财税[2017]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 键 词:税前扣除政策 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 国家税务总局 支出 财政部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 类 号:F812.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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