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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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交通财会》2017年第8期96-96,共1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 键 词:建筑服务 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补充通知 砌体材料 总承包单位 预征率 预缴 地基与基础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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