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变化与宪法修改:监察委员会入宪之讨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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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岭[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96-110,共15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监察委员会体制与机制研究"(编号:17BFX002)的阶段性成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术领军人才科研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摘  要:政体变化是指政体中的基本板块和非基本板块发生变化,又有板块的增减和大小调整之分。政体变化一般应以修宪为前提,但修宪不一定都涉及政体变化。我国1954年《宪法》后政体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但有过多次板块的增减和调整,涉及修宪的有四次(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在我国政体内新加了一个系统,需要修宪;但宜采用修正案的形式而不必全面修宪。修宪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而且应遵循先例,如"全民讨论"应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修宪程序予以继承。我国历次修宪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如不可操之过急、讨论中要有不同声音、涉及相关制度的理论探讨要尽量深入。

关 键 词:监察委员会 政体 宪法修正案 修宪程序 

分 类 号:D9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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