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让代表更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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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立清[1] 

机构地区:[1]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宁夏人大》2017年第6期26-26,共1页

摘  要:人大代表的有为,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代表权利、义务的关系,不断强化职责意识,忠实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诺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有为 民主法治建设 经济社会发展 人大代表 代表权利 职责意识 执政地位 当代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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