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货物采购合同签订后相关工作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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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学明[1] 高国民[1] 

机构地区:[1]南京林业大学

出  处:《中国招标》2017年第32期31-34,共4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明确指出:采购人应当在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外的内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20条也明确要求:

关 键 词: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货物采购 监管 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 国家秘密 财政部门 

分 类 号:F810.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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