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萍[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128-132,共5页Journal of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的考量及其当代价值--基于对现实不公正与抽象公正的批判"(2013PYML02)
摘 要:《企业破产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清偿顺位历来饱受争议,而对潜在侵权债权人更是置若罔闻。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也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物权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公平缺失毋庸置疑,但效率缺失仍值得进一步探讨。同时,从与合同之债的冲突比较出发,"人文关怀""保护弱者""内化风险"也不尽然从破产受偿顺位得以体现。在保持原有清偿顺位基础上,应尽快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潜在侵权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完善综合性损害赔偿制度,从而在各种制度的交相辉映下重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受偿体系。
关 键 词:大规模侵权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 破产受偿顺位 责任保险 继受人责任
分 类 号:DF462[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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