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保全措施的立法评析——以民诉法和仲裁法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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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浩良[1]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小品文选刊(下)》2016年第8期215-215,共1页

摘  要: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措施,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2012年新修正的民诉法颁布,但依旧未能解决诸项问题。本文试图以新的民诉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着眼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立场,并运用历史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提出以下观点:首先,临时保全措施的启动主体只能限于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次,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和法院择一提出该项申请,当然在仲裁庭或者紧急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只能选择后者。

关 键 词:国际商事仲裁 临时保全措施 立法评析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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