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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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雪梅[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小品文选刊(下)》2016年第12期220-220,共1页

摘  要:写作背景: 2016年4月23日,衡阳市雁峰区发生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经查莫某又重大作案嫌疑。莫某所涉案件就是发生在今年四月份衡阳市公务员考试集体作弊案,案发后,衡阳市雁峰区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刘某等7人,并决定追捕1人。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莫某(在逃)以自己参加公务员考试为幌子充当“枪手”,联系犯罪嫌疑人刘某为此次考试作弊提供技术服务,并让刘某统一指挥其弟莫某某和莫某某招来的另外5名犯罪嫌疑人。

关 键 词:考试作弊 组织 犯罪嫌疑人 公务员考试 解读 衡阳市 写作背景 公安机关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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