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审批合同之法律效力——以未生效合同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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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明非[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38-42,共5页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CFX035)

摘  要:行政审批合同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未经审批原则上应当视为违反法定形式,且当事人嗣后的自愿履行不能补正其形式瑕疵。在取得审批之前,行政审批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行政审批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给付义务未生效,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已经履行的,原则上不宜径直认定履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嗣后并未取得审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返还。报批义务与附随义务即已生效,违反报批义务和附随义务统一以违约责任处理为宜。

关 键 词:行政审批 形式瑕疵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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