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利得没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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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珏[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绥化学院学报》2017年第9期32-35,共4页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刑法第64条关于利得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对此,一方面要对现有规定进行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应当借鉴当前台湾地区的做法,在立法层面对没收制度进行完善。台湾地区刑法修正后的没收体系,从之前的刑罚说走向准不当得利说,可谓其刑法的重大变革,也是经济刑法发挥预防犯罪作用的关键所在。对于大陆刑法中的没收规定,无论是解释还是立法,都应当在准不当得利的观念指导下进行,进而展开无罪责没收、第三人没收等制度的阐述。

关 键 词:利得没收 准不当得利 一般预防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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