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不可移动文物”非国家管理主体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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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恒 卢延瑞 

机构地区:[1]民革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支部

出  处:《团结》2017年第4期58-58,共1页Unity

摘  要:《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修缮的,政府可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目前,非国家管理主体的“不可移动文物”,普遍存在维护不善、年久失修问题,有的甚至濒临倒塌或彻底消失,给国家文物保护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原因主要有:一、管理体系不完善。“不可移动文物”部分属于非国有单位、企业或私人管理主体,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善,造成责任人权利义务不明晰、管理手段和措施弱化、日常监督处罚不到位等。

关 键 词:不可移动文物 管理主体 责任体系 国家 《文物保护法》 非国有单位 管理体系 监督体系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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