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农村延伸与激励性制度回应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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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骏[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112-119,共8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B148);201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2039);2017年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跨学科项目(2017CDJSK08XK12)

摘  要:通过具体考察发现,农村市场上多元化格局的互联网金融是市场主体的自然选择,具有非抑制性和市场自发性的特点,以此构成了与传统农村金融的天然区别,这决定了其制度变迁模式应该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法学和经济学的相关理论都认为法律制度具有激励功能,金融制度就是一个典型。而农村市场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着模式合法性风险、服务能力有限、可持续能力不乐观、安全性风险等多种瓶颈制约,这需要发挥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可采用正激励和负激励两个维度来构建一个基本制度框架,具体表现为最大限度尊重市场选择、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和差别化监管金融风险。

关 键 词:农村金融 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诱致性变迁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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