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构造——兼评《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被引量:2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冉克平[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82-92,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意思表示瑕疵:学说与规范"(15FFX03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关 键 词:意思表示 瑕疵类型 意思自治 信赖保护 体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