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之辨识——《物权法》第30条的解释论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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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忠[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当代法学》2017年第5期93-103,共11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201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地票交易试点的比较研究"(16SFB3033)的一项成果

摘  要:违法建筑的私法地位,尤其是物权法地位是讨论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的逻辑起点。基于《物权法》第30条而得出违法建筑仅有动产所有权、占有权,甚至无权利的认识在逻辑与价值上均有不妥;而试图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将"违法建造"包含在"等事实行为"之中的论证思路亦难成立。就规范属性而言,应将《物权法》第30条视为具有概括条款性质的转介规范,其旨在形成与纷繁复杂之建筑管制规范的沟通。基于财产权保障和比例原则,我们不宜将建筑管制规范直接转换为所有权不发生的私法规范。相反,承认违法建筑的不动产所有权地位,在公法与私法上均具意义,故有必要正面肯定违法建筑的登记能力。

关 键 词:违法建筑 《物权法》第30条 转介规范 财产权保障 比例原则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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