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双方复审机制应对“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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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印庆余 臧晨 

机构地区:[1]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

出  处:《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9期54-56,共3页Imp-Exp Executive

摘  要:中国出口企业常常成为美国“337调查”的被告。依据《美国法典》第19卷第1337节(即“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权命令美国海关永久拒绝任何侵犯美国专利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在某些情况下,该权力甚至会延及下游产品或未被列为被告人的非当事人的产品。被告一旦败诉,其客户很可能转而购买其竞争对手的产品。

关 键 词:337调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法典》 下游产品 复审 被告人 出口企业 美国市场 

分 类 号:F7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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