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涉税信息提供制度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关税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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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奇超 施正文[2] 杨左涛[3] 崔高洁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上海200122 [2]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3]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北京100730 [4]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国际税收》2017年第9期69-74,共6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基  金:世界银行"中国关税立法国际比较研究"项目;世界银行"个人进口关税征管制度国际比较研究"项目;财政部"关税立法国际比较研究"项目;财政部"关税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下的地位和作用"项目;上海市教委2016年度"晨光计划"项目"丝绸之路经济带贸易畅通法律机制构建研究--基于海关国际合作视角"(项目编号:16CG68);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欧关税立法比较与借鉴研究"(批准号:15ZFZ82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健全高效的涉税信息提供制度是关税征管体系现代化的基石,是推行与自行申报制度相配套的税款评定制度的前提。因此,关税立法要将涉税信息提供制度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通过法律化的方式来建立现代关税涉税信息提供制度,为我国首部关税法的有效运行提供强大的信息基础,增强关税改革的实效性。

关 键 词:评定制度 信息提供 关税法 涉税 国际比较 立法 中国 自行申报制度 

分 类 号:D922.22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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