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存储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以“快播”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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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祖星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7年第8期192-199,共8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网络存储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资源的存储与交换,设计初衷是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广义的网络存储行为中,存储技术的研发行为、以合法目的将网络存储技术投入市场的行为、技术支持提供方只知网络存储平台的投入市场是合法行为而不知用户利用网络存储平台从事犯罪活动但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这三类行为都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以非法目的将网络存储技术投入市场的行为,用户使用网络存储平台传播非法内容的行为,平台开发商及运营商应当进行监督管理而不监督管理的行为,技术支持提供方明知网络存储平台的投入市场是为了非法目的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四类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 键 词:网络存储行为 刑事责任根据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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