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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104-108,共5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东汉前中国渔业产权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部族时代,渔业所有权随着"最高共同体"在聚落——部族——国家的不断发展中获得纵向提升,舜时设"虞官",禹时定"鱼贡",个体拥有经营权和收益权,服从"最高共同体"的管理,按时纳贡;二是封建时代,讫自春秋战国周王室衰落诸侯崛起,"最高共同体"分散的同时渔业所有权下降到各诸侯王室,个体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能够保证,同时需向王室缴纳鱼税;三是秦汉帝制时代,渔业资源秦时由皇室"少府"掌管,至汉沿袭且"地方官府"分之。两汉之际渔业政策多次弛禁,个体的渔业经营权和收益权不能保证,朝廷数次蠲免渔业"假税"以赈饥荒彰显德政。"最高共同体"的政治强制度化影响是东汉前中国渔业产权发展演进中的重要特征,尤其是秦汉时期渔业产权"国有性质"益发凸显,产权私有化尚未露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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