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类犯罪追赃“继续性”之反思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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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1] 熊波[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64-72,共9页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作者主持的2016年司法部重点课题"刑法立法方法研究"(编号:16SFB1004);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7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收受型’贿赂犯罪双向对称性刑事政策研究"(编号:17XZFXY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与《刑法修正案(九)》配套的贪贿类犯罪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体现了追缴赃物"继续性"的本质特征。针对当前追缴赃物"继续性"司法现状和现实困境,可通过明晰追缴赃物"继续性"立法适用与定罪量刑关系;尽快出台与刑法配套的追缴赃物工作细则;建立巨额资金流转实时化、国际刑法管控及其预警防御机制;建立财产申报机制及审核监管机关等举措,真正实现立法公正实质观下刑罚的威慑作用和司法效率观下打击和遏制贪污贿赂类犯罪之目的。

关 键 词:追缴赃物 贪污贿赂犯罪 “继续性” 立法与司法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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