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城市法的学理化进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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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仰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66-82,共17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中世纪法学复兴经历了一个"知"与"行"渐趋统一的历史过程,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粗陋的城市法与作为一套理论体系的精致的共同法产生了耦合效应。具体来说,13至14世纪的知识分子在调和城市法与诸多上位法律渊源之间的矛盾时,为了回答城市法的合法性、效力层级和解释方法等关键问题,历史性地为共同法营造出富有实用性的拓展空间,并形成了以此为志业的新的学者群体。城市法开始学理化,这也意味着共同法的实务化。近代以来,城市法的地位被新兴民族国家的立法所取代,但是这种以实践为导向,以解释为中心,以理论为依归的知识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充和发展,法学之"道统"历久弥新。本文认为,促成西方法学"知行合一"的精神力量就在于一代代法学家所秉持的"延续论"的历史观。

关 键 词:城市法 共同法 效力层级 法律解释 延续论 

分 类 号:D909.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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