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诉上海静安区政府、上海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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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晓雯[1] 

机构地区:[1]《中国审判》编辑部

出  处:《中国审判》2017年第20期72-72,共1页China Trial

摘  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李国庆户承租的公膀在征收范围内。在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向李国庆户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选择,因李国庆不认可《补偿方案》,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静安房管局于20]5年1月19日报请静安区政府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关 键 词:房屋管理局 征收补偿 上海市政府 李国庆 区政府 行政复议 上海市静安区 定案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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