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侵财犯罪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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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宪权[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35期35-35,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人,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诈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骗人,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受骗人也可能是“机器人”。

关 键 词:侵财犯罪 网络 债权 被害人 犯罪行为 法律性质 非法获取 行为人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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