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体系设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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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孟勇[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31-41,共11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项目号13AZD065);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制定中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体系性建构研究"(项目号16BFX09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现行法规定了10类法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由于现行法缺乏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一般性规定,导致不仅各类法定优先购买权欠缺应有的法律规范,政策型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应当利用我国编纂民法典的机会,通盘考虑和设计优先购买权制度。关于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系设计,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存在五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参考德国、匈牙利的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分则编买卖合同一章的特种买卖一节中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一般规则,并明确法定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适用关于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关 键 词:优先购买权 法定优先购买权 政策型优先购买权 约定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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