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履约标准与履约模式——兼评《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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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江汉学术》2017年第5期61-66,共6页JIANGHAN ACADEMIC

基  金:北京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zzsq2015000221)

摘  要: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是《巴黎协定》规定的一项缔约方义务。从履约标准上看,《巴黎协定》对全体缔约方采取的是行动标准,即减缓和适应,而对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是"行动和支持"标准。在履约模式上,《巴黎协定》采取"国际总目标—国家自主—国际评估—减排差再分配"的路径。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法律义务主体不同的是,《巴黎协定》给缔约方施加的国家自主贡献通报义务,是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我国在2015年提交的《中国国家计划自主贡献》的内容满足《巴黎协定》中的法律标准。

关 键 词:巴黎协定 气候变化 温室气体 国家自主贡献 国际履约 

分 类 号:D99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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