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减刑审判实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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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宝峰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7年第8期16-18,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特点 (一)反社会性强,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在减刑案件办理中,作为该组织的头目,有的本身就多次被处理;有的虽没被处理过,手下的骨干分子大多都是“两劳”释放人员和曾经被多次处理过的惯犯,且以累犯居多。他们受过打击处理,有一定犯罪经验,暴力倾向比较明显。因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反社会性强,社会危险性大。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审判实务 罪犯 领导 减刑 反社会性 社会危险性 案件办理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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