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论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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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2-10,共9页Oriental Law

基  金: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项目编号:J51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应定性为法定特别责任,无过失责任与法定担保是其内涵,保护相对人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是其目的。在责任认定判断方面,应将须有无代理权行为、本人未追认和相对人未撤回作为构成要件,以区别于其他责任限制因素;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使之可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在适用赔偿救济时,需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以求适用的准确和合理。

关 键 词: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人责任 法定特别责任 无过失责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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