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产权变动看没收财产之“困”与“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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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郜名扬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2]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9期72-79,共8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研究"(11BFX029);安徽大学2013级研究生学术创新研究扶持与强化项目"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制度研究"(yfc100190)

摘  要:没收财产是一种能够引起财产权变动的公法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没收财产实现财产权变动的条件是刑事判决中没收财产的公法意思表示具体明确,并由执行机关根据刑事判决实施没收行为。没收财产在实现财产权变动过程中面临两大困境:其一是没收财产刑事判决难以具体明确,导致国家无权占有;其二是没收财产强制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后,刑罚目的可能落空。而罚金则是在国家和犯罪人之间设定公法金钱债权,其恰恰能够避免没收财产所面临的由财产权变动引发的难题。因此,权衡利弊,立法应最大限度地以罚金取代没收财产。

关 键 词:没收财产 财产权变动 罚金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 

分 类 号:D924.1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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