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能否应用于规范--凯尔森晚期规范逻辑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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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翠梅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54-62,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3BFX0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HEUCF171304)

摘  要: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的发展脉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凯尔森毫不迟疑地认为逻辑可以应用于规范;中期,面临"约根森困境",凯尔森对"法律规范"与"描述意义上的法律规则"进行了界分,提出基于后者的变通的规范逻辑方案;晚期,凯尔森的观点发生重大转向,他彻底否定规范逻辑建立的可能性,认为逻辑推断法则与矛盾律均不可应用于规范。通过对凯尔森就学者跨越"约根森困境"的四种进路所做的批判和得出的结论进行再反思,发现凯尔森晚期的规范逻辑理论存在着不圆融及歧误,包括规范性质界定不明、规范问题与逻辑问题之间偷换概念、本体论探讨与规范逻辑否定之间存在抵牾、从道义逻辑理论的角度看逻辑与规范并非完全无涉,以此对凯尔森晚期的规范逻辑理论进行回应并商榷。

关 键 词:规范逻辑 约根森困境 逻辑推断法则 矛盾律 

分 类 号:D90-05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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